我是因延期交房赔偿问题起诉的,当时一审判决没有按照合同判决,而是法官依据被告没有证据提出违约金过高对我的违约金只赔偿已付款利息的30%在的判决,我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第一点,我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我们双方都应该尽义务同时享有权力的,法律支持有明确约定的合同应该按合同约定执行的,所以我认为一审的判决应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判决,第二,法官的判决是采纳了被告没有证据的辩诉做出的,这一点是不是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我的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是1.已付款利息。2.违约金为赔偿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法官判决是支持第一条已付款利息。违约金改为已付款利息的30%。法官依据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判的,就是法官把我的损失认定是已付款利息,这是不合理的,我的损失不仅仅是已付款利息,我在二中院上诉时明确提出,我不明白为什么二中院驳回我的上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