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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省地级市一名国有通信企业正式员工。2016年12月份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 协议期为三年。保密协议中第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自愿按本协议要求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单位)。自通知之日起,接受甲方过渡期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乙方到非涉密岗位工作。 第6条约定竞业限制相关条款,在解除劳动合同后20个月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如乙方违反竞业协议规定应按三万元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5月31日我提交辞职报告后,单位领导没有为我办理离职手续,却要求本人履行六个月脱密期管理并要求遵守竞业限制条款。我想请教下二个问题:一、单位已于6月1日对我实施脱密期(提前6个月通知】管理,我是否还要接受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法律是否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双重限制?二、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保密协议 却规定6个月通知。单位保密协议这一规定是否违背劳动合同法?

劳动纠纷
2017-08-12 18:55: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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