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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几年父母出资买了一房,我父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当时是为了我可以提取公积金,所以户主只有我一个人。住了几年后,我搬回娘家住,房屋出租,但出租情况没有在街道居委登记在册的。出租约半年后,我因转换单位没有公积金可提取了。跟着我认识现老公,当时因了解未深,所以当时没向他透露我有此房产,后因怀孕仓促结婚,婚后也没向他讲有此房产。直到一年后小孩出世,我和我父母不想再出租了,于是卖掉此房,所得房款也全数直接入回我父账户。我老公并不知情。现因感情等各方面不和,我和他闹离婚。他不知道从哪里得悉我之前曾有此房产,现索要25万。当时出售后我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因为我觉得并不是我出资买的,是即时全数入回我父账户的,等于我根本没有拥有过这笔钱。请问这房产婚后出售所得款项属共同财产吗?他索要分这笔钱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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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17: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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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