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理由解聘试用期
本人应聘无锡某知名电商的副总经理岗位,并对通过了面试,并且在2017年7月26日确定了报到,但在8月7日以不正当理由(公司准备的线下超市项目取消、本人是同行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招聘条件上没有这些要求)解聘了我。我主动从上家单位(11年的工龄)2017年7月24日离职,对方这样的做法使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我向当地滨湖区劳动管理部门法律援助,得到的解释可以补偿,不满6个月是试用期半个月的工资,同时因为是不正当理由所以翻倍,赔偿1个月工资,没有1个月的待通知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