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咨询一下关于与一个体育活动举办方与参与方签订的人身受伤的部分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假如参加者倒地脚受伤了,那签那个免责条款与不签有区别么
-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追问:那对于主办公司而言,签这个条款在赔偿中没有任何的用,可不可以少赔一点
解答:如果你提供的场所及设施没有问题,不存在过错,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他人的故意伤害或者是第三方器械提供商的过错,可以由具体过错方承担;但是做为主办方,即使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一般出于人情及道德方面的考虑适当补偿还是需要的。
-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在具体了解案件详细情况的基础上,律师方可向您提供专业且针对性的意见,如您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或者当面约谈。谢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