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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5年9月4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被告没有可执行财产。我是工伤单位从我受伤之日起就不给我开工资,2017年7 月 17做二次手机,拆除钢板,劳动鉴定9级伤残。我要求公司从我受伤之日起到2017年7月把工资补起和理吗

劳动纠纷
2017-08-01 15:09: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你好,你的要求不完全合理,需要先明确具体的停工留薪期限才能确定赔偿期限。
  • 可以主张相应的误工费,以及伤残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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