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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4年7月21日-2017年7月21日,连续与单位签订三次合同。2017年6月20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我签合同。我2016年12月19日生产,尚在哺乳期。用人单位是把合同拿给人力资源公司签的,实际上我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的合同,派在用人单位工作。请问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出还是人力资源公司?经济补偿是怎么计算?得到经济补偿的同时单位要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给我吗?解除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出还是人力资源公司?

合同纠纷
2017-07-17 11:40: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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