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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5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一直由公司保存,13号才要回,合同上工资只写了不低于1400元,和实际支付的不一样,工资结构写的是综合,社保只缴纳了2017年6月份的,入职的时候让签了一个自愿社保的。我7月13号将辞职信递交且拍照录音,写的因未支付工作期间的周末节假日加班费,和社保未缴全,并要求公司支付补缴。请问我是否可以立即走人,若公司不满足我的要求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准备什么?能得到什么赔偿?最大化的利益是什么?谢谢。(目前有劳动合同,一部分考勤表的复印件,工资通过卡发放的可以打印明细,没有工资条)

其它综合
2017-07-17 2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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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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