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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我借钱给朋友约定月利率3、5%,2014年4月份开始至2016年7月朋友没有支付1分钱利息给我,其中15年8月归还了部分本金,16年7月朋友重新写了张欠条给我,约定16年12月归还剩余本金,没有写明利率。现朋友逾期不还。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朋友支付14年4月至17年7月的利息,谢谢,请给予帮助。

债权债务
2017-07-11 13:18: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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