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XX店上班,期间售卖“XX食品厂”生产的“XX韩式泡菜”由于XX经营问题,该商场最后关闭,但是我工作期间, XX食品厂未按时发放我的工资,欠发工资33000多,入职押金1600,垫付管理费等699。经过多次讨要,厂长一直说给,但是至今未兑现,期间找过大兴区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年龄超过50岁,不予支持,只承认发生劳动关系。本人掌握材料:劳动合同、厂家绿本(厂家进店证明)、有厂长电话通讯录音、去过厂家讨要工资拍摄照片、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该商场于2016.6.30关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