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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07.15入职,2016.02下旬和平离职,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上都写明的,然后,我在今年2017.7.5号发现公司没有给我缴纳2015.07-2015.10的社保,现在申请补缴,然后公司并不愿意提供完整的证明,只提供部分,社保局那里通不过。具体我有以下东西 劳动合同(2015.7.15-2016.7.15) 离职证明(写有2015.7.15-2016.2月离职) 社保局拉的缴费记录(2015.11-2015.2缴费) 工资卡流水(2015.7-2016.2的记录,上写"有X月工?"的字样) 公司的工资表(上面仅有我2015.7-2015.10工资数额,有公章,财务章) 如果申请劳动稽查能否得到维权,我希望是补足年份,并不很在意那些钱。(劳动稽查时效为2年,我这个还没有超过吧) 请各位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17-07-07 21:50: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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