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在2007年5月在给别人担保贷款10万(一年期),签了四分合同,银行办事人没给我们三合同(贷款人,俩担保人),身份证也是ta拿去复印的。08年5月到期没钱还,贷款人和办事人又用前期的合同又贷款10万还了前期的贷款(等于重新贷款10万),到09年5月还清。结果09年5月银行办事人又用合同贷款10万给他人使用,合同为最高额担保贷款两年期,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曾打听他们内部人说借新还旧的款还清后不准再贷。 09年12月我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被告知有10万担保贷款,还有个4万担保贷款,还有个10万贷款,因此不给我贷款。于是我就找银行办事人,他说会给弄好的,不久后弄好了,我贷款了公积金。 2013年6月我的工资卡被查封,去法院查询才知道有10万担保贷款没还清,在2011年6月被起诉,在我们没有收到传票和判决书被缺席判决,后在法院档案中得知传票被按身份证住址寄往父母处,父母年老也不知情,快件回执上有两个我父亲的签名(两样笔迹和颜色),判决书用挂号信寄出回执有我的名字但不是我的字迹。我们在贷款时都留有自己的住址和电话,却没人联系我们。 借款人的字迹.请分析办案思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