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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和我先生于结婚,感情本来很好,但现在在经济上出现了很大的分歧,以致严重影响到我们之间的感情。 由于工作原因,我们婚后基本上是两地分居,他也曾说过每月给一笔生活费,但由于自己当时经济收入很可观,自尊心又特强,便拒绝了他的好意。因此,分开时各用各的钱;在一起时花他的钱稍多些,但我们在一起的时间,一年不足一个月,且只是生活上的基本开销。 他的家庭很困难,尽管我很反对,结婚这五年来他还是把他的积蓄分批给了他的家人,他们说是借,但没有写任何借据。当然,所借的钱的确都是他个人的钱。而且更让人烦心的是他现在没钱了,便借钱帮助他的家人,而且数目不低。 现在他回到了我生活的城市,我们面临着买房子、孩子入托、生活等实际问题。可他的家人并没有还钱的意思。现在,我的家人以我的名义帮我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付了首期(一半房款),将每月按揭降至我们能承受的地步(我们办的是十年的按揭,还没还完)。 我先生在内心深处对我母子俩有愧疚,但又放不下他的“大家”。现在我们面临着要生活、还购房贷款、孩子培养、时而不时,还要应付他家人的不时之需,没完没了。我觉得呆在这个家庭太累了,如果他当初告诉我他家里的实情、或者我能多一点社会阅历,就不会是现在这样。 我的保底线是这样,如果万一离婚了,我想房子和孩子都归我,除了购房的按揭外(按揭里他所出的部分,我可以在以后还给他),其他所欠的债务我不想承担,因为以我们俩的经济条件,完全不可能负债,都是因为他的家人才导致现在这个地步。 我能否得到我的保底线,我是否应该享有更多的权益?我该怎么办?让我先生写一个书面的协议书,包括孩子和房子所有权归我、如遇到清偿债务时,房子不属于偿还债务之列。这有用吗?需不需要公证?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希望您能帮我走出困境。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3-25 13:56:58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1、是的,应当承担,除非你能证明出借人与你丈夫明确约定是你丈夫的个人债务或者你与丈夫约定婚后各人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出借方知道该约定的情形,你可以不承担。
    2、只要该借据是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你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作出你所说的这些约定都是可以的,但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就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以你分得的房产来偿还债务,协议即使进行公证也是如此,对于你丈夫借出去的款,除了用于其父母支出的以外,其他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可以进行分割,也可以由丈夫来享有全部债权,由他付给你一半金钱。
  • 婚姻存续期间,他背着我在外面借钱帮助他的家人,我也要承担清偿责任吗?
    另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写的借据有没有法律性?
  • 我可以认同他们的手足情深,但他们都已成家立业,又没有任何生理上的残疾,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他的家人认为他现在相对于他们来说有出息,就应该帮助他们,这不完全是养成他们好逸恶劳的恶习吗。
    他在外都是向朋友借钱,只是口头上承认没有打借据,但有汇款记录。有的借款有三、四年了,说帮他还一是我自己也没这个能力,另外也挺窝火;不还吧借款人虽然知道他家庭的情况,但也分不清楚倒底钱是用在大家还是小家。我每次跟他提,他就说反正他们又不找你还。可万一以后离了,他和他朋友们合伙打个什么条子,我还不是要承担,而且我相信他做的出来。
    我只是想,本来他以前条件是很好,可没有用在小家上(结婚时连酒席都没办,更别提房子什么的,就因为相信他说把钱留到以后过日子用,别搞这些繁文缛节)。我现在也不指望这些,毕竟他现在也挺困难。但要用我的钱替他还债,心态的确不平衡。
    如果他还是背着我在外借钱帮助他的家人,我该怎么办?我是否也只有在外多借钱借的与他相当?虽然这是气话,但我真的没有别的办法。我也不知道怎么会搞成这样。
  • 如果没有书面借据,你可以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在离婚诉讼中,即使男方认可该借款,但法院一般考虑到出借方与你丈夫的良好私人关系,是不好认定这种债务关系的存在的。
  • 你丈夫未经你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其承担偿还义务。但若不属于“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情况,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按共同债务处理。你要承担偿还此债务的连带责任,但偿还后你可以向你丈夫追偿。
  • 同意5楼观点.
  • 你们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作出你所说的这些约定都是可以的,但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就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仍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以你分得的房产来偿还债务,协议即使进行公证也是如此,对于你丈夫借出去的款,除了用于其父母支出的以外,其他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可以进行分割,也可以由丈夫来享有全部债权,由他付给你一半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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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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