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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代表儿子 B代表父 98年B在宁波买了一套公房共1.3万,当时儿子A拿了5000,B拿了8000。2002年3月,房子从B名字过户到儿子A名下,但自此一直由父B住着。2005年因折迁赔的多,父B在其他儿子的怂恿下,想要回房子。 现起诉至法院,当庭父B出示一份由儿子A的签字证据 内容如下: 《 声 明 一、A承认B住房的产权实质属B、B妻子所有,产权证由B保存。 二、应在二手房的产权所有人一栏中写上B。A以后可住。 三、父母过逝后,应考虑我当时给父母伍仟元利益所在。 证明人:***(调解委公章) B签字 二 0 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做为儿子A当时糊里涂糊就签了这个字,声明是原本父B写好的,当时公章没盖后来盖的。 做为儿子A还有没有赢案的机会。 一、我觉得声明第一条与二三矛盾,后二条做诱饵的。 二、如果后二条成立,父B没签字,是否有明显的诱导行为?儿子A文化很低,只读过小学,因为当时遇到文革就没再读书。 三、据证明人是居委会的,她解释说第二条是在折迁后买二手房时加上父B的名字,也就是同时写上A和B的名字。 现在做为儿子B该怎么办?B是当时的北方知青现回来没房住。 风险代理您是否接? 请速回复,谢。

民事相关
2006-04-21 0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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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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