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2000年从信用社贷款20万元人民币经营餐饮,从2000---2006年之间陆续还贷款11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按时偿还剩余贷款(本利共11万元)
2006.4.15号.信用社去法院起诉我家,法院来通知说,如果2006年4月27号之前还不还款,就要对我家施行"强行搬出".
我的问题是:1.在我家没有别的住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强行搬出'吗?如果不能,应该依
什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如必须强行搬出,我家现在正在卖房,有积极还款的表现,法院是否可以宽限执
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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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会要求你们搬出。可能对方要求保全你们家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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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家是用房屋抵押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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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没有对本案判决之前,没有权力要求你们搬出所居房屋。判决生效后,信用社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有可能会拍卖你的房屋,但如果你们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居住,也应当在妥善安排你们的居住后才能把你们的房屋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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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还是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可以充分说明情况争取对方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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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