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未满试用期辞职的:3月7日应聘入职,因无法适应该工作3月21日向老板提出书面辞职,我自知工作远无法达到老板要求才提出辞职的!老板说等他招到文员就给走,出于好心我继续留职,期间老板多次指责我工作达不到他的预期让我倍感压力,3月5日我再次向老板提出辞职:让老板这周内尽快找人,做完这周就不做了!由于该职位较难招人,老板大发雷霆并指责我不想做不该出来找工作还说我是他见过工作最差劲的人,老板的言辞严重伤害我的自尊,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由于我早就提出过书面离职,老板的言辞激怒了我我就一气走之,然后老板多次打电话辱骂我,并说我想要他的工资就必须等他招到新人帮他带几天新人,我没有答应,我觉得老板对我极度的不尊重我无法答应他的要求,但我也想拿回我该得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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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只需提前三天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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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在试用期的话,提前三天就可以离职了。
追问:请问现在的情况我现在的权益是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内吗?我能否拿到薪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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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