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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到西安按揭贷款买了一辆奥迪Q5,当时车价为30.8万(私人按揭公司),贷款金额是15.4万每月月供准时到账并且超额打款。2017年2月21日我开着他的车出事故了,当时我是全责,也报案了没有人员伤亡,车在一个月后维修好了,4S店通知我取车,到4S店后保险公司说这个车是按揭车,赔款是给第一受益人银行的。我就和按揭公司经理协商,他告诉我将维修费用让我垫付,然后在到他们公司开具第三方委托书(也就是赔偿款打到车主卡上)。我垫付了所有维修费用共计17.1万,拿上所有票据到按揭公司。按揭公司又说我们得给他把所有的款付清才能给我开委托书。我的质疑有一下几点,第一,据我了解贷款人征信不良,按揭公司可以提出付清的条件。第二,按揭公司说一年之后才能付清车款,现在才四个月时间,叫我们付清车款并且把后面两年多的所有利息也得付清这个不合理。第三,车没有报废,在正常使用,应该说这个按揭贷款是正常履行的。这能否说他们违约在先呢?如果违约我们应该通过那种途经维权呢?请各位律师给我相关意见谢谢你们!

房产纠纷
2017-03-28 12:59: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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