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并且发出公告,公告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申报债权。B银行曾向A公司贷款15万元,C金融公司为该笔贷款的连带保证人,在得知A公司破产后,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万元,C金融公司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5万元。D公司是A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两个月内的债权申报期间内,并没有申报债权。请问: (1)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金融公司能否申报债权? (3)D公司能否补充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的期限如何规定? (4)设定A公司总资产109万元,总负债371万元,其中,职工债权200万元,银行债权15万元,其他债权156万元,请回答本案中的破产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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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报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C金融公司可以申报债权
可以向法院提起补充申报债权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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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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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你老师,这里不是替你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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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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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