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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4月开始至今就职于一家民营医院,今年2月我怀孕了,我准备这几天就去开结婚证明。但是昨天他们通知我说从今天开始我不用来上班了,但是并没有给我书面报告。理由是我未婚先孕,及迟到太多(2月6次3月4次4月2次)但是实际上她们口头告诉我是因为他们不想负担我孕期产期的一切费用。我与单位在今年2月签过一份合同,但是我向他们提出时他们说他们没有签属于无效合同,我没有拿到手。我想问现在我是否也可享受劳动法中对孕妇的保护,他们是否可以辞退我。如辞退,我是否可以要他们补给我孕期产期的工资。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需要提供什么,我现在算在职吗?

劳动纠纷
2004-05-17 17: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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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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