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各位律师: 本人2004年大学毕业后7月份和北京一私营企业签定用工合同,公司为我解决了北京户口,期限5年,目前因感觉工作实在不适合自己不利于自己发展,想提出辞职。仔细研究合同等文件以后发现很多问题,特向各位老师请教: 一、 具体情况 2004年5月8日企业签定就业协议(三方协议)。 2004.7.10到公司上班,签定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5年,具体内容跟普通合同差别不大。 因公司送我们到其他城市的合作伙伴公司培训一个月,所以签定《应届毕业生实习培训协议书》一份,协议规定外出培训系列费用9800元,培训结束开始我们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若未满服务期限则按尚需服务年限赔偿公司先期垫付的培训费用,为避免违约风险,公司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70元。 二、问题 1、关于培训协议: A、培训费用9800元是包含了实习期间的工资的,协议明确规定若不满服务年限离开应予以赔偿(包括培训期间工资3000元)。 ——请问,培训期间的工资也划作培训费用予以赔偿,这合理么?并且另一款表明:实习员工培训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既然是工作时间,就应该是劳动薪酬,何以再对自己的劳工薪酬做出赔偿呢?若不对这部分赔偿,因协议已明确规定“予以赔偿(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是否可以认定这是双方意愿的表示呢?——所以到底这3000元工资该不该赔? B、协议规定,为避免违约风险,公司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70元做为培训费用,请问这些钱算不算抵押金?合理么? 2、关于劳动合同 A、合同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8小时。但事实却要求我们周六上班,周六不来还得请假,周六报班学习还得写申请。这是否能算作“未按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劳动条件”?我能否据此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是作为合理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 B、 从入职到第二年4月这期间9个月的保险都没有给我们上(理由是办理新一代身份证延误了),现在是否可依照以下合同款项合理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C、劳动合同上明示: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什么叫尚未处理完毕?如果他们不给我转移任何关系档案,我自然不给他们剩下未缴的培训费,这样就算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我还走不了? C、合同及培训协议上没有提到违约金一词,只是说: ——三十六条、甲方出资培训或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为甲方服务年限逐年递减进行赔偿。 如果他们提出需要赔付除培训费以外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呢? D、关于户口。若产生纠纷,是否有可能他们背着我将我的户口移回老家?有这样的可能么?那时我该怎么办?通过法律还能将其移回么? E、关于档案。若档案不能移走,我的保险在新的公司怎么上?能上么? 另、一个小问题: 若月底走,可以拿到涨工资后的第一个月的工资,这样他们就很难说我消极怠工了吧?因为既然我消极怠工,你为什么还会给我涨工资呢?虽然心里不想继续多待,因为又是一个月的煎熬,可是有这样的想法,所以对于现在走还是月末走有点难于选择。 烦请各位老师支招献策。在此深深谢过!

劳动纠纷
2006-04-05 19:43: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不能举证证明培训费用中包括工资,那么,你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 谢谢您,工资在培训费用里是明明白白写在协议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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