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早上好,请问省道征占集体土地时,安置补助费补给谁的问题:林权所有人的身份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是林业系统的职工,现在81岁,退休后居住在本村,20多年前在流水沟里栽的树,这块地的取得既不是承包也不是村民组分配,林权所有人在一审法院出示了2006年取得林权证,显示使用权至2036年,林龄20年,等于是86年栽的树,还有99年的砍伐证。请问律师一审法院依据土地法47条、物权法132条,将安置费判给林权所有人正确吗?如果上诉到中院能否判给村民组?有时间代理吗?代理费多少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