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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所在公司是股份制,我小学的时候爸爸公司的员工每人最低缴纳3000元,买公司的股份。现在我已经25岁。后来爸爸身体不适,在家休养,但是劳动合同未断。公司前些年破产后,被另一公司收购。员工的劳动合同转到新公司。但是,之前公司的股份证明一直在家里,到现在没得到任何处理办法。

公司企业
2018-03-18 01:14:4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以上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腐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这个需要确定是否符合公司法上的股权,不符合的,需要按照债权处理。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 公司破产清算,作为个人股份,按占比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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