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1995年我集团香港公司(简称外方)与江苏一集团公司(简称中方)合资设立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70万美元,经营期限15年。中方以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房屋、设备作价出资45.5万美元,占65%,外方以现金24.5万美元出资占35%,经政府批准工商登记成立,中方出资的房屋给合资公司使用但未登记至合资公司。当年12月份验资时,中方改变出资方式,委托子公司汇入现金245万元和设备作价仍以45.5万美元出资,把原来的房屋改为租给合资公司使用。到1997年1月,合资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中方将原有投资的固定资产(房屋、设备、低易品等)作为股权转让给外方90%,中方保留10%并退出管理,这10%每年收取18%的固定回报,此后由外方全面管理。决议中明确除这次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外其他合资合同章程内的规定不变,也就是恢复到合资初期的出资方式,从而否定了验资时的出资方式,而验资时的245万元也不再出现在投资内。此次股权转让经当地国资委批准,但并没有上报外经委,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外方多次催中方办理,中方一直推说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一旦解冻马上办理。到2007年催促无望外方停止了支付18%的回报。2012年突然由一家上市公司起诉要求我们腾房,这时我们才知道,原来在2000年至2002年中方子公司就以其全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设备等抵押贷款1984万元,到2004年银行起诉子公司要求归还贷款,而子公司声称已“资不抵债”,当地中院裁定以抵押物优先抵偿贷款。之后银行又将抵押物转让给当地城投公司,但均未过户。2007年7月当地国资委又把子公司的全部资产无偿划转给中方,当年8月份中方把包含这些资产在内的资产与上市公司进行置换,由此上市公司获得了产权证。2014年当地法院判决我们60天内腾房,2015年4月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我们坚持不搬,并于2015年8月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中院2004年的裁定书,理由是当年的贷款是虚假的债权债务,子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财务报表数字是虚假的,该公司财务报表上没有显示贷款,贷款去向不明。今年年初合资公司被法院查封至今。现在,我们想以中方抽逃出资为由提起诉讼,是否可行?或者您有更好的诉讼方案吗?如有诚意合作此案,请来电或来邮件,我提供全部资料供您研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