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老人在大连一国企开发商建筑工地打更,一外地供货商的委托人送一车货至现场,因接货材料员不在,现场经理让老人签字代收,后因纠纷,外地供货商将国企开发商告上法庭(此时,外地供货商的委托人已联系不上),并出具了送货单,当时还想请老人出庭作证,老人因事未能作证,国企开发商不承认老人签收的送货单,说不是他们的工作人员签字,法院也没有支持。他们的购货合同已经就交货方式、地点及验收人员进行了约定。现在外地供货商将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老人支付签收的送货单货款和利息。请问有道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做?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