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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方申请再审被驳回,到检察院申请监督抗诉,检察院立案审查,这时,另一方(没有申请再审)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也申清监督,并案审查。但,检察院不给立案,理由是:一个案件只有立一次案:因为没有申请再审,自认了,不能申请监督。请问律师:检察院不给立案是否符合法规?(对方有熟人在检察院)

刑事案件
2016-10-18 09: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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