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单位拖欠我的工资(1420元),后来我们经理在2005年12月14日打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一周内还清,一周后我多次催要可是至今仍没有还清,我想通过民事诉讼打官司。
在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理的老婆,而打欠条的是经理。
请教各位:
我是起诉经理个人好还是起诉这个公司好呢?
我要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才对我有利?可以依靠《劳动法》吗?
在我催要工资的过程中由于我多次请假,已经给我的经济上面带来了一定的损失,我能向其索赔吗?如果可以的话我能索赔多少呢?
-
如果是劳动合同引起的工资纠纷,你应当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如果是劳务合同,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由于数额较低,建议你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可以索赔。
-
作为劳动争议显然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既然已经形成债权文书,就以民事诉讼解决.
起诉单位还是个人,要看欠条内容如何描述了.
-
既然你们经理在2005年12月14日打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一周内还清,一周后多次催要可是至今仍没有还清,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补需要申请劳动仲裁了;药及时起诉,不然也要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了。
-
既然你们经理在2005年12月14日打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一周内还清,一周后多次催要可是至今仍没有还清,你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补需要申请劳动仲裁了;药及时起诉,不然也要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了。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