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回复我的咨询,以下是主要内容:
我是应届毕业生,于7.4在福州一家服装贸易公司报道入职,面试时约定试用期3个月,由于工作强度太大也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离职,本人于9.5向直属领导邮箱投递辞职邮件,他回复了我并表示驳回我的辞职理由。9.8我在当面谈话中递交辞职信对方收下并表示不接受我的离职申请,且要求我3个月后才能离职(因为公司规定员工离职要提前3个月通知)。但是用工2个多月了我并未和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我办理社保开户未缴纳社保,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我是否已经转正,且我9.2询问人事对方回复我说我还没转正,所以我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提出离职的。可是直属领导拿出有我签字的公司内部的“转正审批表”说上级已于8.31签字,我已经转正了,最少也要留下2个月才能走,我想请问,公司内部的“转正审批表”具有法律效力吗?我究竟算不算转正?我到底什么时候可以离职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