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如:现有烟台甲某将自己位于三道河南岸的3亩3分地,租给乙某使用,土地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使用土地无期限,直到国家征用或者甲方使用,其租赁合同终止。如果土地被国家征用,乙方的所有损失甲方一律不负责。但是国家征用土地的所有赔偿款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没有关系。租金为2000元,于每年的8月31号之前付清。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有一份。双方签字了没有证人在场。也没有报告村委。合同之所以没有确定时间,是因为口头告知,甲方因为家庭的原因暂时没有能力管理土地,现在甲方有能力管理,打算收回来。但是乙方在土地里安家居住并种庄稼,不打算解除合同,说甲方同意他在地里盖房子居住,双方私下无法协商,甲方要求收回土地,因为自己要养家糊口,甲方家庭成员是老妈,一个残疾老舅,一个离异的女人,一个13岁的孩子。为了便于照顾家人,只能种树,一方是外地人。综上所述,甲方该如何收回赖以生存的土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