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的问题是1988年工作,签过合同从不给劳动者,不知合同内容,只是让劳动者排队按车间办事员要求在哪签字盖章,因解除合同后我才在本地劳动局档案室拿到档案和合同复印件。发现88年至02年10月份之前按临时工,第一次签订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在2002年10月20号签订.档案中只有一份正面是88年11月30日临时工登记表(写的姓名、住址、入矿年月日及依据国发(1984)67号文件关于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招用工人的有关规定,同意招用该人为企业临时工)反面是招用临时工通知(须知)1、本合同自乙方被招用开始至完成甲方的工作量为止为合同有效期,其余七条就是遵守纪律规章之类。社会养老保险是1995年缴纳,失业保险是2003年缴纳,医疗保险是2004年缴纳,在省社保中心网站只显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过,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都查无信息,这能否说明单位没缴呢?按规定临时工最长期限多少年?当时临时工有何社会保险费等待遇吗?退休时临时工工龄能否计入累计工龄,会不会影响退休,对13年的临时工可以要求补偿金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