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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向陈某借款30万元,由甲公司做担保,并签订简易借据,期限一年,利率25%。30万元其中20万陈某打入王某账户,10万元由我存入王某账户。借据由我递交陈某。在交接中,陈某要求我在借据的背面写明到期日应还本息共计多收钱,于是我就在借据的背面写明到期日应还多收钱,并签名。但到期没还。陈某起诉我作为第三被告。请问我该如何答辩

债权债务
2016-08-14 19: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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