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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济南的一位老太太在一居民楼楼梯口被楼上掉落的菜墩砸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由于不知道菜墩是谁家的,所以无法直接起诉菜墩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老太太的子女便将该单元所有二楼以上居民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所有住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了起诉,该案经过了再审程序,亦被驳回。现正在向省高院进行申诉,希望省高院能够再审此案,给死者子女一个交待。 今天把简要案情介绍给广大网友和律师朋友,希望能够畅所欲言,对此进行讨论。 先谢谢大家了!

刑事行政
2006-03-08 04:09: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这种事情在全国范围内已不是第一件了。但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争议。
    本人认为,受害人亲属在找不到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将全楼住户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是不符合法律的。这种做法使无辜者受到株连。因为,同楼居住的各家住户是各自独立的家庭,他们并不是一个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的组织,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的住户根本不应该成为案件的被告,更没有理由让他们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如果说,这种将全楼的住户都告上法庭,并且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能够成立的话,那后果必定是搞乱了法制,使每个公民时时刻刻都存在替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不确定的危险性。比如说,老太太是走在县城的大街上被一块石头拌倒并且摔死了,在弄不清楚石头究竟是谁搬到街上来的情况下,其亲属将全县城的人都作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你看这样行吗?
  • 扔菜墩的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查明后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