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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本人于2015年9月24日被昆山某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时我在多名公司领导及HR的协迫下,签订了解除协议,协议要求我工作到2015年9月30日,但是事前没做过任何提前通知协议上也没另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额外补偿,而只进行了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经济补偿(本人入职公司工作时间合计为1年9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我也没有办法,当时还是签订了协议,因为当时公司领导提出如果不签订就一分钱补偿也没有,而且退工单上还可能给我备注些负面信息的!上上周我已向昆山巴城调解所申请过调解,但是公司根本不予以理会,故此,上周我又到昆山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提起仲裁。 目前我已失业快一年了,在此,请教律师领导,像我这种情况按劳动法可否得到合理补偿(调解所的工作领导是讲,只要是签订了协议就表示了认可,可以不按劳动法来,但是我当时签订协议也是被协迫和违备意愿之下签订的,但是也没有录音和证据什么的,因为只有三四个人在场,而且他们也是公司的HR和领导,我也没法让他们为我作证)?依据法律应该如何补偿?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它综合
2016-07-28 1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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