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班时候和同事发生口角,对方出手将我的右眼打伤,经过鉴定右眼眼眶骨折,请问这是故意伤害吗,应该让他赔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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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报警处理,然后再谈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费等。构成伤残的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追问:可以告他故意伤害吗
解答:您好,可以的。
追问:赔偿应该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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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经派出所调解成功后,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按工伤保险的规定,给予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申报,当事人自己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险部门申报,这是允许的。 申报工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病历,X光照片等。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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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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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验伤,然后再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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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