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总承包方,合同签订的是递交竣工结算后100内予以审计完毕。我方有发包方代表签收竣工结算文件的证明,现在已经过去2年了仍然没有审计结果。我方上诉要求根据最高司法解释认定我方所提报的结算金额有效,是否充分?
-
有个环节需要证明:你方已向发包方以合法有效的文件且发包方可得知悉的方式递交。如果发包方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审计异议,视为认可。但此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规并未立法明确,仅属于实践通常惯例,是否得到法院相应支持还应综合全案进行分析。
-
可以诉讼处理
-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所以看看合同是否有这个约定。现在是否交付使用了?是否固定价?神级是否为付款条件?具体要看合同
追问:不是固定总价,双方合同约定是预算加签证结算,竣工结算提报后100天内予以审计完毕,双方签字认可。现在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距离提报结算文件时间已经过去2年了,未给任何答复,合同也约定了审计完结算后付款到95%,现在我方已经上诉,要求法院判定我方提报的结算文件有效,视为认可。
-
按你的陈述,具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实体问题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