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保人做为丙方参加借款协议的签订,中有“丙方做为担保人要保证协议条款的履行”字样,现欠款人失踪,起诉担保人时,怎样能判定其是为连带担保人还是一般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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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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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特别约定,就是连带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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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特别约定,就是连带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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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追问:吕律师您好:
像这种情况,如果担保人本人只承认一般担保人,法官又同意这一说法,做为债权人,我该怎么据理力争呢?
解答:不是以担保人自己承认为准,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说明为一般保证的,均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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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连带保证,可据此向保证人主张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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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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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没有特别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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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最后落款是怎么签的?有担保人某某某的字样吗?有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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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