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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小孩5岁了,现在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也分居好几年了。小孩一直是给她奶奶带。请问父母离婚孩子该判给谁?如果双方都不要孩子,可以送给别人领养吗?送给别人领养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领养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民事相关
2016-05-22 20:51:39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有法院判定由谁抚养。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关于孩子抚养权建议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你好,不可以。
  • 一般不可以
  •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如果进行送养,需要双方同意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 请咨询民政局
  •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 收养法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况不能送养,你们的情况也属于禁止送养范围: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生父母的关系可能处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系夫妻关系;二是双方已离婚;三是双方这间未结过婚。将子女送他人抚养是一项改变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因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对于有父母的儿童的送养,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其中一方单独将子女送他人抚养。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成立包括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是收养人的意思表示;二是送养人的意思表示;三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因为收养是三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也不允许任何外人加以干涉。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收养行为并不是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但是由于收养要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与被收养人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维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征得本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虽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他们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不能将其送养,否则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剥夺了他们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同时也会因为没有子女赡养而把他们推到社会上,由国家和社会负担。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人送养所监护的未成年孤儿时,虽然孤儿已无父母,但还必须征得上述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未经他们同意,不得擅自送养。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不得将未成孤儿送养,只能依法变更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监护能力,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孤儿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例如,父母死亡母亲送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如果母亲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祖父母愿意抚养的,母亲不能送养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抚养权,就意味着祖父母放弃抚养权,母亲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6、禁止转送养。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养法禁止转送养、再送养。这一精神体现在《收养法》第26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之中。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而原收养人不能成为送养人,把该儿童又送给他人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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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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