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张某因急需向李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如到期不能还款愿付借款额的30%违约金,债权人主张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张某。现已过去4年,请问担保人还有无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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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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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没有担保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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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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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担保期限没有特殊约定,应该已经过了担保期限,可以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一对一咨询,把担保合同发过来看一下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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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担保合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现已过了担保期限,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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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说的情况,已经超过时效,担保责任也失效。不过还需要面谈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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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