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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电话招嫖被骗汇款1600元,未见到被嫖娼者。主动要求中止退款无果,后来报警立案。警察说可能会对我处十五天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请问这样合理么?我该怎么做?

婚姻家庭
2017-05-23 16:24:5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你面临拘留的处罚,也是于法有据的。
  • 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卖淫嫖娼属于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主动认错吧,嫖娼本来就是违法的
    追问:我就是主动报的警,但是过程中没有真实性交易这也要拘留么
    解答:思想危险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你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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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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