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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二年级女生在学校被本班三个同龄男生打了,老师看见女生哭了也没过问,期间还被女生后坐男生推了一下肋胁部撞在了桌子角上,放学回家后没有吃晚饭,自述腹部难受,其母亲给老师打电话,老师说上级来检查,做饭了,没时间,所以没过问,让先去医院做检查,回头她给解决,校长也是这么说的,星期四出的事,说星期五解决,星期五当事女生二姨带其在二医院做了检查,医生让做全身检查,检查结果正常,腿部有淤青,两侧面部有皮外伤,花了1200元钱,星期五没解决,又说星期一,星期一当事老师又说校长开会去了,校长不在解决不成,等校长回来,快三天,慢得一星期,请问责任该谁承担?

婚姻家庭
2016-05-18 09:00:5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追问:请问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讨说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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