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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经中介机构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易日期为3月1日前,如因单方逾期超10日则属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买方当场支付了中介费。 买方的女儿于2月25日打电话给卖方女儿,表示因钱不够要推迟交易到3月中旬,卖方女儿当时表示“迟一两天没关系”,中介也打电话给卖方女儿确认该事。 但买卖双方本人在此期间从未直接联系过,中介也从未直接与双方本人联系过,双方均正常健康,也未与子女签署过委托书。 3月13日卖方告知买方和中介,因买方逾期未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买方违约责任。 请问卖方解除合同要求是否合法? 子女是否有责任? 中介方是否有责任,中介费是否可要求返还?

房产纠纷
2016-05-17 0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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