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份我爸给别人做担保借了高利贷5万,利息是三分,违约金按200一天算,还款期限是应该有。结果借款人跑了,把抵押物(厂子,设备)都转租了,找不到人了。现在债权人上诉,要我爸和借款人还款7万5,2016年4月写的起诉状,现在5月13收到传票,说5月26开庭审理。我想问问,借款人现在跑了,肯定也收不到传票,不能出庭,那法院是不是应该要公告传送之后才可以开庭审理?债权人要求还的7万5应该是不合理的,那我们应该要赔多少?中间我爸没有接收过任何钱款,谁保证借款人和债权人不是合伙的?法院会查证银行账户信息吗?而且三月份是,借款人中途出现了一次,还了中间人2000元利息。这个应该可以抵扣还款的吧?希望您能帮我解答,谢谢!
-
应当公告送达借款人,2000元应抵扣。
-
不会的
-
可以协商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