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哪些权利
我是2013年2月18号到一家物流公司上班,2013年4月份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单位是从2013年5月份开始为我缴纳各项社保(无公积金),一年后也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一直到2015年3月份公司法人要把公司承包给别人(承包人是公司法人家的两个亲戚和一给我朋友),公司法人要求公司所有职工全部辞职,以后要人可以再返聘,公司法人没有出面,是他家的亲戚口头通知,并打印了一份辞职报告叫我们签字,承包人和我沟通:答应我承包后继续聘用我而且还给我加薪,叫我在打印的辞职报告上签字,不签日期,我签了。在承包人承包期间,公司名称没有改变,公司的运营资金还是法人出。后来的承包人也兑现了他们对我的承诺(这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2015年4月份开始月工资提高到3500元,另,每月补贴100元交通费,随工资一起打入工资卡,每月还以现金方式发300元的餐费(承包前是吃单位食堂),各项社保还是以原来的单位名称给我们继续缴纳。到2016年4月份,承包人口头通知,告诉我们现有职工说:到2016年4月底不承包了,并把公司退回给公司法人。公司法人叫承包人把现有职工全部辞退,还是那句话“以后要人可以再返聘”,问我们有什么要求,法人说搞好了再发工资。导致我们2016年3月、4月两个月工资至2016年5月10号未发,承包人同意把这两个月工资发给我们,可是法人不同意,财务听法人的。我自从在这个单位上班以来,我们每个礼拜都是单休(礼拜六照常上班,礼拜天休息),2013年和2014年都有考勤记录。现在我们任然每天还在继续来单位,一直处于僵持状态。现在,公司法人还想和2015年3月份一样,想叫我们自己辞职。
我现在想通过劳动仲裁保护我的权利,可不可以有以下要求:
1、 支付我2016年3月、4月、5月的工资。
2、 支付我3.5个月的经济补偿。
3、 补发我从2013年2月18号至4月底的1倍工资(因为签订合同前是双倍工资)。
4、 补发我从2013年2月18号至2016年5月底的礼拜六加班工资。
5、 支付我10天的年假工资。
谢谢老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