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去年10月14日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一,双方约定分两次付清房款:分别为(1)2016年2月29日之前将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并办理过户手续,(2)银行放款后付清尾款。该合同第十条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该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买方的贷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但该合同及其附件并未规定出卖人必须为买受人的贷款申请与银行或担保公司签署三方协议,因此,出卖人应该没有责任和义务在 《公积金贷款服务协议》上签字吧?然而,我为了早日成交,为了帮助买受人申请到公积金贷款,还是在《公积金贷款服务协议》上与买受人和担保公司签了字。但由于我在补充协议的空白之处填上了网签合同所遗漏掉的买受人违约责任,买受人声称银行不认可这一补充协议,要求我重新签字。我认为我没有责任和义务重新签字。买受人耗到3月30日也未付首付款(逾期30日),这就构成根本违约了吧?该合同第四条(三)约定:“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但买受人一直没用筹齐房款,所以我向买受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买方不予理睬。请问我有无法定解除权?法院会不会支持我的诉求?
非常感谢您的宝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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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无法筹齐房款,已经致使您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您是有法定权利解除合同的,法院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可以依据上述第(四)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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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要看合同是如何签定和约定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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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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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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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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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解除合同,需要委托律师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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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如果协商不成,搜集证据起诉解决
追问:谢谢您的回复。请问如果想要聘请您给对方写封律师函和跟对方面谈协商,需要支付多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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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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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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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可面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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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你的陈述,我认为你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因为首付款都未能按约定给付,所以构成根本违约。
最好还是把合同给律师看看,帮你分析一下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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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会直接打到卖房人账户需要你确认
追问:买受人把得不到公积金贷款的责任推到出卖人的身上,买受人根本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出卖人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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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