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4年1月,我父亲被同村的人请去帮工打鱼。在打鱼过程中我父亲头部受了伤,为额窦骨骨折,经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但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这属于“交通事故鉴定标准”的案子。故襄樊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无效。请问:1、市司法鉴定中心和法院那个是对的呢?2、我父亲2003年起就在襄樊市某建筑公司工作,且有该公司给出具的证明一份(为26元/天的收入)。但法院说这超越了“误工标准”,只按7元/天来赔偿误工费的。这个合理吗?3、医院出具了一份证明,认为我父亲的伤要休养三个月。但法院说刚好要过春节了,只要二个月就行了。这是什么道理呀?4、500元的诉讼费,我们要担400元。(总共要求赔偿7000多元,结果只赔了共计1000元)这还能算是我们胜诉了吗?请各位帮忙出出主意,谢谢啦!

劳动纠纷
2006-02-20 18:03: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谢谢曾律师的回复。
    但是我去襄樊市中院问过了,他们说这是根据中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来执行的。但是相关规定我还没有看到是如何规定的。待我看到后再请教你。
    我想请问曾律师,根据《劳动法》和《交通法》的有关规定,我父亲的伤情只能符合《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之规定。如果中院的有关规定与之有冲突,是否可以否定中院的规定呢?因为毕竟国法大与地方法吗!
  • 1、法院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2、是否合理要看当地的同行业标准规定;
    3、没有道理;
    4、诉讼费的分担是根据你们的诉讼请求被支持了多少来分担,并无不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