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8日我从房领取了房产证,因经济原因,将部分房转让他人,收取了分房款,后房管局发现一房两证,不于过户,诉至法院、一、二、再审认定我是骗取败诉。我因在收取他人房款后为妻 治病、打官司钱早花光,受让人有的要我的命、有的要打残我, 使我长期在外飘泊在外,居无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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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别人钱就应该退还。其他都不是理由。
追问:一房两证谁之过,我而且是08年的大红本,我国是依法治吗?买房人顾用东北人在法院门口对我围堵动手,后被三名法警治止,曾经被不知名的歹徒曝打,法官也见了,有的声称将我装麻袋活埋,有的要打断我的腿,电话恐吓是常事,对此,也向公安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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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