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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路,时间4.21,租房时签约至3.21便结束合同(合同乙方未签名)。当时房客3.21续租没有再次签订合同,只是口头声明4月底退房。4.21退房时,房东以合同中其一条“退房需提前15日通知”扣押押金1800(房租2900,押二付一)。是否合法?寻找什么单位能予以解决?未到一个月按一个月算收租是否合法?

其它综合
2016-04-24 15:34: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