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问:1、如果根据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职工个人原因,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可以的话,公司有没有风险?或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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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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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们是协商一致的话,当然是可以解雇的,但是如果公司单方面解雇,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还要赔偿,规避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一定要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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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约定明确的期限。在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工作中表现消极,经常违反企业规章和劳动纪律但情节又够不上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解除劳动关系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解除劳动关系又给企业造成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职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除外)。因此,如果约定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太长),企业就有相当的主动权,可以避免承担因辞退引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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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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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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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因为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当然是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在双方一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办理好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后劳动合同,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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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