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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朱*系夫妻关系。被告系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二人于2015年12月下旬到厦门**行社有限公司杏坛营业部咨询春节期间参加新加坡和马尔代夫7天自由行旅游事宜。经双方后续多次协商,于2016年1月5日确定了新加坡和马尔代夫7天自由行旅游具体行程安排及费用合计42776元,出发时间为2016年2月15日,并约定由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两原告办理新加坡申请入境签证(马尔代夫入境可以落地签证)。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杏坛营业部向原告提供了行程表、“新加坡旅游签证要求及所需资料”说明书。2016年1月7日,原告二人按说明书要求提供了相关办证资料,因说明书上没有列明需要提供户口簿,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次日通知原告补交。1月9日,原告补交了户口簿复印件。同日,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司向广东鹏城**旅行社有限公司垫付了33976元,用于预订两原告往返马尔代夫机票及酒店房费,双方在《付款通知单》中约定:由于现为马尔代夫旺季,酒店及机票预定须支付全款后才能确认,请于1月9日中午12时前付清全款,一经确认,如果取消,恕不退还。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另委托广州市**商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预订新加坡三天住宿酒店,房费3600元(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于1月23日付款,实际扣收房费1465元)。同年1月22日,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新加坡驻厦门领事馆递交申请入境签证,支付签证费用700元。1月23日,两原告向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了全程费用42776元。1月24日,新加坡驻厦门领事馆拒签了两原告的入境请求。厦门**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通知两原告,并提出变更方案:新加坡行程取消,行程改为2月15日直接自广州出发前往马尔代夫。但两原告认为不能停留新加坡而拒绝变更,因此两原告预定行程没有成行。请问应该判决被告赔偿还是退款?具体金额?

婚姻家庭
2016-04-11 11:17:0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案情较为复杂,建议详谈
  • 较为复杂,约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