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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两个人的合伙公司,公司法人是他,公司账户都是他开的,我们的钱账该怎么管?我是应该管钱还是管账更有权益保障一些?还望用比较通俗的语言帮忙解释,拜托!

公司专长
2018-12-01 13:51:36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根据你们合同处理。
  • 您好,您需要根据您们协议的来决定。就正常来说,应该是管账更加好一些,账本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您可以考虑一下我的建议。
  • 您好,您们所咨询的事项,属于你们两个人协议的范围,至于管钱和管账属于一个监督的问题,如果不想太麻烦,您可以管账。
  • 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只是,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可以肯定的是,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但是相应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事实上,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 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
  •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 合伙开公司,建议合伙人在投资之初就应该就投资额度、投资方式、经营管理模式、利润分配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协商,投资人根据各自的利益商定以上各事宜,所有投资人对上述条款达成统一是前提,通常情况下,投资现金的股东应享受更多的利润回报,因为其投资的风险更大,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投资现金的股东损失也将最大,合伙人之间也可以商定各自投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出资比例通常与利润分配比例是一致的,但也可以由合伙人商议而定。
  • 可以协议约定由你来管理财务
  • 先小人后君子,投资的前提必须谈好签好合同,才可以后续的合作
    合作前,必须将以前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现在的合伙人没有义务对以前的债务承担偿还的义务
    你们必须按照正规的做法,财务和业务必须分开管理,一个人管钱,一个人管业务,具体两个人怎么互相监督这个要协商,还有平常怎么报账也要协商好
    否则不如拆伙,还好一些
    还有一个可能,挣的钱在应收款里面,就是客户没有回款,但可以清算挣了多少钱,不分都可以
  • 你好,看你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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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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