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岗位是关于业务销售,2003年工作至今,09年和公司已签定无固定合同,但就2016年公司提出以没能达成公司要求的销售任务为由提出N+1赔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算不算无故解雇,并且我已签定无固合同,可以提岀双倍的经济赔偿吗?还有总公司在上海,签定的劳动合同也是在上海的,而工作地则在广州,之前广州也有办理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的,但会从2016年4月将撤消广州分公司,如需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在广州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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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追问:陈律师好,我的劳动合同上一条是公司可以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地及工作岗位,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现合同的工作地点为广州,而总公司在上海!如调动工作地点超岀广东省内,我有权拒绝公司的调动安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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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